2015-04-24 10:54:23 来源: 本站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缺乏实际履行能力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将导致案件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可能得不到迅速、完全、适当地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执行风险事项提示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且无其他债务担保人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
(8)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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