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审理流程及时限
2015-10-12 10:37:45 来源: 本站
一 立 案
第一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法院转交下级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改变管辖的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第二条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二 庭前准备
第三条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第四条 对决定受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三十天内作出书面裁定。
三 一审
第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第十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二)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三)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间;
(四)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五)中止诉讼的期间;
第十二条 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 二审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四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五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并于立案后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第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五 审判监督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第十九条 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第二十一条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